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张**,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2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花园办事处张庄居委会张岗西组,2010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9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8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晚,被告人张**将受害人停放在四季花城售楼部西边100米处南边道牙上的一辆青白相间颜色的爱玛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市场零售价格为202元。

2、2020年7月2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将受害人停放在烈士陵园南侧路上一辆白色永久牌山地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市场零售价格为374元。

3、2020年7月3日6时许,被告人张**将受害人李**停放在泌水办事处四小向西河边空地上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市场零售价格为2502元。

4、2020年7月6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张**在泌阳县盘古宾馆附近盗窃无名醉酒男子VIVO手机一部,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685元。

5、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张**将受害人周**停放在泌阳县南河二坝往西路北的一辆黑紫色小飞哥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市场零售价格为202元,综上,犯罪嫌疑人张**盗窃物品总价值为3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有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