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诉字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彰武县**镇**村**组**号,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小区**排**。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本院以聚众斗殴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住辽宁省法库县**镇**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本院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20年1月5日分别依法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朋友韩某某需要借钱,于是李某某找到贺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向其借款2万元人民币。2017年8月7日,李某某签订借条,约定借款2万元,2017年9月7日归还。当日,因扣除3000元利息,李某某实际拿到17000元,并将此款交给韩某某。此后,贺某某要与李某某合伙经营麻将社被李某某拒绝。2017年9月8日17时许,李某某与韩某某来到贺某某的门市跟贺某某说晚两天还款,贺某某同意,并答应晚2、3天利息也不要了。随后,李某某去麻将社玩麻将,贺某某听说后以为李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麻将社,加之李某某欠钱未还,遂心生怨恨,进而纠集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调兵山市**附近贺某某开设的茶馆集合。此后,贺某某、梁某某、马某某等人携带刀具及棍棒乘坐沈某某驾驶的黑色奔驰商务车前往法库,在车上,贺某某、马某某与李某某通话,双方约定在法库镇****东门殴斗。9月9日2时许,贺某某等人来到****东门对面的***饭店门口,数分钟后,李某某与妻子董某某(另案处理)怀揣菜刀来到***饭店门口,马某某、梁某某等人拿着刀具和棍棒向李某某冲来,李某某将刀拿出,双方互砍,董某某见状随即加入殴斗。殴斗中,李某某与董某某被砍伤,梁某某右大腿被砍伤,马某某右手拇指被砍掉。经****司法鉴定中心**司鉴【2017】法医临鉴字第1475、14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创伤失血性休克评定为轻伤二级;右顶部头皮裂伤并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裂伤并颧骨粉碎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董某某右髂部皮肤裂伤(1.8cm)评定为轻微伤;左上臂皮肤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右手大鱼际部皮肤软组织裂伤(6.1cm)构成轻微伤。经****司法鉴定中心**司鉴【2017】法医临鉴字第2098、2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梁某某右大腿皮肤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马某某右拇指离断伤致指间关节以远缺失评定为重伤二级;右前臂裂伤评定为轻微伤;中指指端裂伤评定为轻微伤;环指指端裂伤并环指远节指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右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评定为九级伤残。
案发后,董某某、李某某等人拨打报警电话,李某某随后入院接受治疗。2019年2月15日,法库县公安局将梁某某立为网上逃犯,2019年3月末,梁某某电话告知法库县公安局要主动投案,法库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4月1日到云南省昆明市将其押解回法库,2019年4月3日,梁某某被羁押至法库县看守所。2019年6月12日,李某某被电话传唤至法库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把刀具一把;2.书证:案件来源、梁某某投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司鉴【2017】法医临鉴字第1475、14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打架现场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情节恶劣,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情节恶劣,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并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海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被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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