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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龙,男,1978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78020624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泗水,农民,住泗水县泗张镇西交坡村35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龙与被害人李芹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二人存在离婚纠纷。被告人李龙因被害人李芹坚持离婚,经多次挽留遭拒而起杀害之心。2020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龙事先准备好虾、肉、刀子、农药、绳子等物品赶至被害人李芹的父母家中找到被害人李芹,欲就二人婚姻问题再次商谈,如能和被害人李芹就婚姻问题谈拢,就一块吃饭,如不能谈拢,便和被害人同归于尽,杀害被害人李芹。被告人李龙与被害人李芹商谈过程中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李龙拿出事先转备好的绳子勒住被害人李芹的脖子,将被害人李芹勒倒在地,被告人李龙又用带来的刀子捅刺被害人李芹的前胸腹部。被害人李芹趴在地上后,被告人再次用刀子朝被害人李芹后背捅刺数下(背部见10处刀刺伤)。后李龙服毒,与被害人李芹均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芹的胸部伤情属重伤二级。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龙被泗水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钦运等人证言;4.被害人李芹陈述;5.被告人李龙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超

检察官助理:张长学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龙逮捕羁押在曲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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