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现无固定住所。2016年12月31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7年3月6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违犯规定,于2019年6月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4日至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膏城大道张某某经营的天方包子铺门头处秘密窃取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泰安市岱岳区价格认定所认定,该手机价值50元。

2、2018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马庄村被害人裴某某住所,秘密窃取“木兰花”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泰安市岱岳区价格认定所认定,该车价值260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6月5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泰安市岱岳区价格认定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6.指认、辨认笔录:郭某某指认笔录、裴某某指认笔录、裴某某辨认笔录、岳某某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倩

谢一恒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