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公诉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白**,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管委会**西路**号院*号楼*单元***,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中心家属院,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泽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泽普县公安局逮捕。

杨**,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住莎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11月11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0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泽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郭*,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住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泽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泽普县公安局逮捕。

赵**,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乡**村**组,住新疆莎车县****大酒店**租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泽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泽普县公安局逮捕。

朱**,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8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街道**东路****单元,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局家属院,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泽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苏**,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沟村*组,住新疆莎车县莎车镇**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泽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刘**,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住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奎依巴格镇*****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泽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泽普县公安局逮捕。

李*,男性,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住泽普县奎依巴格镇***村“**美容美发”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泽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泽普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泽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杨**、刘**、李*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郭*、赵**、朱**、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白**、杨**、

刘**、李*、高*、郭*、赵**、朱**、苏**、马**、翟**等人多次组织100余人次聚众赌博,赌资共计730000余元,并且进行抽头渔利210000余元。

1、2018年10月初,被告人白**与刘**、李*三人共同组织10余人员在泽普县奎依巴格镇***村“**美容美发店”二楼住处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郭*负责抽头,赵**负责接送白**等赌博人员、抽头、望风放哨,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抽头的钱交由刘**保管。此次赌博中赌场赌资100000余元,抽头10000余元,白**给予郭*、赵**、苏**等人所谓的“红钱”好处费,并与刘**、李*二人各分得4000余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白**与刘**、李*三人共同组织10余人员在泽普县**农场一鱼塘内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赵**负责接送白**等赌博人员及望风放哨,郭*进行抽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朱**在拿牌换牌。此次赌资30000-40000元左右,抽头7000余元,白**给予郭*、赵**、苏**、朱**等人“红钱”好处费,并与刘**每人获利1800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白**与高*二人共同组织10余人员在莎车县**社区一人家中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赵**负责接送白**等赌博人员及望风放哨,郭*进行抽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朱**负责拿牌换牌。此次赌博赌资30000元左右,抽头3000余元,白**给予郭*、赵**、苏**、朱**等人“红钱”好处费,分给高*800元。

4、2018年10月,被告人白**与杨**共同组织10余人员在莎车县**社区一人家中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赵**负责望风放哨,郭*进行抽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由郭*负责抽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朱**负责拿牌换牌。此次赌博中赌场赌资40000-50000元左右,抽头10000余元,白**给予郭*、赵**、苏**、朱**等人“红钱”好处费,并与杨**每人获利4000-5000余元。

5、2018年10月,被告人白**与杨**共同组织10余人员在莎车县****家属院内朱**住处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赵**负责望风放哨,郭*进行抽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由郭*负责抽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朱**负责拿牌换牌。此次赌博赌资70000-80000元左右,抽头10000余元,白**给予郭*、赵**、苏**、朱**等人“红钱”好处费,并与杨**每人获利5000余元。

6、2018年10月,被告人白**与杨**共同组织10余人员在莎车县恰热克镇***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内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赵**负责接送白**等赌博人员及望风放哨,郭*进行抽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朱**负责拿牌换牌。此次赌博中赌场赌资50000元左右,抽头8000余元,白**给予郭*、赵**、苏**、朱**等人“红钱”好处费,并与杨**每人获利2800余元。

7、2018年10月,被告人白**与杨**共同组织10余人员在莎车县恰热克乡与乌达力克乡交界处一鱼塘附近的平房内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赵**负责接送白**等赌博人员及望风放哨,郭*进行抽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朱**负责拿牌换牌及收钱。此次赌博中赌场赌资50000元左右,此次赌博中共计抽水8000余元,白**给予郭*、赵**、苏**、朱**等人“红钱”好处费,并与杨**每人获利3000余元。

8、2018年10月,被告人白**与杨**共同组织10余人员在莎车县恰热克乡与乌达力克乡交界处一鱼塘附近的平房内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郭*进行抽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朱**负责拿牌换牌及收钱。此次赌博赌资50000元左右,抽头10000余元,白**给予郭*、苏**、朱**等人“红钱”,并与杨**每人获利5000余元。

9、2018年11月初,被告人白**与杨**、王*(另案处理)共同组织10余人在莎车县恰热克乡与乌达力克乡交界处一鱼塘附近的平房内以推豹子形式进行赌博,郭*进行抽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朱**负责拿牌换牌及抽头。此次赌博赌资100000余元,抽头40000余元,白**给予郭*、苏**、朱**等人“红钱”好处费,并与杨**、王*(另案处理)每人获利10000余元。

10、2018年11月9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白**与郭*、赵**等人至泽普县****乡**村**组居民马**家中提前预定赌博场所,并同意支付房费1000元。当日20时许白**与杨**预谋组织人员在此次进行赌博活动。23时许,白**与杨**等人10余人陆续到达此处,在白**和杨**的组织下以推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赵**负责接送白**等赌博人员及望风放哨,朱**、翟**等人抽头,苏**放贷、王*保管抽头的钱。此次赌博抽头100000余元,共查获赌资181870.5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16副、对讲机1台、桌子1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传唤证、

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金缴纳票据、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口信息、2018年11月10日赌博活动收缴的赌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高*、谢**、高*、刘**、路**、常*、翟**、高*、马**、郑**、张**、王**、赵**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杨**、郭*、赵**、朱**、苏**、刘**、李*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号:K6531240000002018120006号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朱**手机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杨**、郭*、赵**、朱**、苏**、刘**、李*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且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大炜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杨**、郭*、赵**、朱**、苏**、刘**、李*等人现羁押在泽普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卷、检察卷1卷、起诉书30份,量刑建议书1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