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社区**组**号,住洛南县**镇**院。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齐某某在洛南县**镇**街道开办“**诊所”聘请常某某为**堂医生。2005年7月4日齐某某因被洛南县卫生局处罚一事有争议,找常某某理论时,二人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人齐某某用手将常某某推开碰撞到身后桌子,用木棍殴打常某某腰部,致常某某受伤住院。
2006年4月19日经洛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常某某胸部损伤致左侧第8、9肋骨折并左侧血胸,其损伤程度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33条、第30条之规定,属轻伤。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齐某某已足额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琛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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