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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高某甲,绰号狗蛋,********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村,住富县******高某甲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1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常某甲,绰号三嘟,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6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行政村,住洛川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常某乙,绰号黑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69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行政村,住洛川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因证据不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1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6919,汉族,中专文化,延安石油化工厂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区,住洛川县**镇**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尉某某,绰号丑丑,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村,住富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黄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300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村,住富县**街**小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绰号老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3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镇**庄,住黄陵县**镇**村。宋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04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行政村,住洛川县**镇**行政村。李某甲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呼某某,绰号豆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36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村,住洛川县**镇**村。呼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3日,呼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15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惠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002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延安炼油厂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办事处,住洛川县**镇**楼,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6302X,汉族,初中文化,延炼综合服务公司家属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办事处,住洛川县**镇**宿舍楼,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6927,汉族,初中文化,延炼综合服务公司家属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行政村,住洛川县**镇**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2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6918,汉族,初中文化,延安石油化工厂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行政村,住洛川县**镇**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9********6910,汉族,初中文化,延安炼油厂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区,住洛川县**镇**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691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延安炼油厂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区,住洛川县**镇**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绰号碎广,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村,住富县**镇**村。高某乙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四天。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常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常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宋某甲、李某甲、呼某某、惠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王某某、张某丙、杜某某、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5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杜某某、宋某甲在杜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高某甲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杜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赌具,宋某甲记账并端茶倒水、提供服务。本场抽头渔利累计约71600元人民币,累计提供赌资约145.2万元人民币。

  2、2015年5至6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惠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王某某、宋某甲在延炼二区38号楼1单元1604室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高某甲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惠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王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宋某甲记账并为参赌人员端茶倒水提供服务。本场抽头渔利约185600元人民币,累计提供赌资约203.2万元人民币。

   3、2015月12月底至2016年4月初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张某丙、宋某甲在张某丙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高某甲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张某丙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宋某甲记账并为参赌人员端茶倒水提供服务。本场抽头渔利约14.35万元人民币,累计提供赌资约180万人民币。

4、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尉某某、呼某某、张某甲在延炼第二福利区38号楼1单元603室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高某甲、李某甲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高某甲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尉某某、呼某某、张某甲记账,张某甲为参赌人员端茶倒水、提供服务、帮忙记账。本场前期高某甲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约323万元,累计抽头渔利22.05万元,李某甲、呼某某参与期间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约140万元,累计抽头渔利约9.3万元。该赌场高某甲从中抽头渔利共累计约31.35万元,累计提供赌资约463万元。 

   5、2017年9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尉某某在延炼第二福利区38号楼1单元603室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高某甲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尉某某记账并为参赌人员端茶倒水提供服务。本场抽头渔利33000元,累计提供赌资约42万元。

   6、2018年9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尉某某、高某乙在延炼第二福利区38号楼2单元2302室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高某甲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尉某某记账,高某乙为参赌人员端茶倒水、提供服务、帮忙记账。本场高某甲抽头渔利40100元人民币,累计提供赌资138万元人民币。

(二)非法拘禁罪:

  1、2017年7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为向高某丙索要高利贷款指派尉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将高某丙从黄陵县人民政府门口用车带至交口河镇万豪宾馆202室后,尉某某、陈某甲、张某甲、高某丙进到房间,房间内当时有高某甲、常某甲,在房间内高某甲对高某丙进行辱骂并用水果刀进行威胁、恐吓和殴打。直至当天下午17时许高某丙答应高某甲回家拿钱,高某甲才同意高某丙离开该房间并安排尉某某、陈某甲跟随其回家拿钱,期间高某甲、尉某某等人非法限制高某丙人身自由约5小时。

  2、(1)2018年2月15日中午13时许,张某甲在黄陵县遇见马某某并给高某甲打电话说看见马某某了,高某甲让张某甲将马某某从黄陵县带至交口河镇名都商店,安排常某甲到名都商店等待。同时高某甲与尉某某从富县赶往交口河镇后,高某甲和尉某某将马某某带至富县高某甲家中。期间高某甲非法限制马某某人身自由10小时左右,才将马某某放回。

(2)2018年4月26日中午12时许,高某甲与李某乙在西安钟楼附近遇见马某某及其女友李某丙,高某甲为向马某某索要赌债,叫来一同到西安的常某甲及两名东北人(一个叫韩某某,另一个姓名不详),后高某甲让常某甲坐在两名东北人驾驶的车上往交口河走,又让马某某、李某丙上车坐在自己车的后排座位,李某乙坐在副驾驶位置,高某甲开车将马某某及其女朋友李某丙从西安带至洛川交口河镇万豪宾馆208室,逼迫马某某还五万元钱并打下四十五万元的欠条后,才允许马某某离开。期间非法限制马某某、李某丙人身自由5小时左右。

3、2016年6月20日下午19时许,高某甲、常某甲、常某乙、张某甲、李某丁在二区门外喝完酒后,高某甲让常某乙和常某甲去找高某丁,常某甲给高某丁打电话后,二人在延炼二区38号楼楼下找见的高某丁,之后二人就把高某丁带到凯盛假日宾馆201室,到了宾馆之后,当时房间内有高某甲、张某甲、李某丁,高某丁进来后,李某丁就离开房间,高某甲就辱骂高某丁,并让常某甲、常某乙对高某丁实施了殴打,过了一个多小时,高某丁在高某甲的逼迫下答应尽快还钱后才得以离开。       

4、2016年6月中旬一天下午14时,高某甲为索要债务将高某丁带到凯盛假日宾馆201室,当时常某甲、常某乙在宾馆房间内休息,在宾馆在高某丁胸前打了两、三拳,逼迫高某丁赶紧还钱,高某丁将身上的1000元人民币给高某甲付利息,之后高某甲逼着高某丁一周之内还钱,高某丁无奈的答应后,当天下午16时许高某甲才让高某丁离开宾馆。

5、(1)2016年的5、6月份,高某甲为向张某丁索要赌债,让正在家睡觉的常某乙到张某丁单位找张某丁,在找到张某丁后,常某乙打电话叫来高某甲与常某甲到张某丁单位,在要钱无果的情况下,于中午12时许将张某丁从其单位带至凯盛假日宾馆继续索要赌债,当天下午18时许高某甲才允许张某丁离开宾馆,期间非法限制张某丁人身自由5小时左右。

(2)2016年5、6月份,常某乙和常某甲在凯盛假日宾馆休息,高某甲早上出去后,到了早上十点左右带着张某丁、及其公公惠某乙来到宾馆,到了之后高某甲就问张某丁要钱,高某甲向张某丁要钱无果后,就逼迫张某丁尽快还钱。最终张某丁答应一个月之内还五万块钱后,高某甲才让张某丁和惠某乙离开,期间非法限制张某丁及其公公惠某乙人身自由一个半小时左右。                                    

(3)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13时许,高某甲让常某甲找张某丁要账,常某甲将张某丁从家中叫出来后将张某丁带到豪丰宾馆,期间常某甲要与其女朋友出去打麻将,便给常某乙打电话让常某乙到豪丰宾馆看住张某丁,常某乙于当天下午14时左右到豪丰宾馆房间。到了当天下午17点左右,张某丁给其老公惠某丙打电话后,惠某丙到豪丰宾馆将张某丁接走,常某乙一直将张某丁跟到惠某丙的车前。期间非法限制张某丁人身自由3小时左右。

    (4)2016年的夏天一天中午,常某乙和张某甲、常某甲、李某丁在凯盛假日宾馆201室休息,当天中午12时许高某甲将高某丁带到宾馆房间内索要高利贷,高某甲通过辱骂的手段向高某丁要钱,最后看见高某丁没有钱还,就逼迫高某丁答应半个月之内还钱,当天下午15时许高某甲才让高某丁离开,期间非法限制高某丁人身自由3小时左右。

(5)2016年6月份一天,高某甲打电话让常某乙到凯盛宾馆201室,常某乙去之后高某甲和高某丁已经在房子里面了,高某甲辱骂高某丁,让高某丁尽快还钱,并威胁高某丁不还钱,就不要想好好上班,高某丁被逼答应尽快还钱,才让高某丁离开,期间非法限制高某丁人身自由1小时左右。

(三)寻衅滋事罪

1、2016年5月初一天,高某甲带领常某甲到张某丁单位索要赌债,找见张某丁后,张某丁没有钱给高某甲还赌债,高某甲就带着张某丁到家里找其公公惠某乙要赌债,惠某乙未在家的情况下,高某甲让常某甲坐在张某丁家中继续要账。期间常某甲在其家中滞留两小时,经高某甲打电话,常某甲才离开张某丁家中。 

2、2016年5月份一天早上,高某甲指派常某甲到张某丁单位向张某丁索要非法赌债,在其单位门口站着扬言不给钱就不走,两小时过后,张某丁迫于无奈交给常某甲五千元后,常某甲才离开张某丁单位。 

3、2016年5月份一天中午12时许,高某甲指派常某甲向张某丁索要非法赌债,常某甲来到张某丁家楼下,打电话将张某丁叫出来,在张某丁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常某甲跟踪张某丁两小时后,经高某甲电话同意才让常某甲离开。

4、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十一点许,高某甲带领常某甲到张某丁家中索要赌债,当时张某丁公公惠某乙也在家,在张某丁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高某甲对其辱骂,后高某甲先行离开,指示常某甲在张某丁家中待到下午五、六点离开,滞留5小时左右。

5、2016年5月下旬,高某甲先指派常某甲到张某丁家中看张某丁是否在家,到张某丁家中发现张某丁及老公惠某丙、惠某乙都在家,常某甲就给高某甲打电话,高某甲就带领常某乙到张某丁家中向张某丁索要赌债,要债未果后,高某甲先行离开,指示常某甲、常某乙在张某丁家中滞留3小时左右。 

6、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两点左右,高某甲指派常某甲、常某乙到张某丁家中向张某丁索要赌债,在要钱未果后,高某甲指示其二人一直待在张某丁家中,二人在张某丁家中待到五点半左右,又跟踪张某丁到厂幼儿园接孩子,再返回至交口河十字路口才离开。             

7、2016年6月上旬的一天早上9时许,高某甲开车带领张某甲到张某丁单位向其索要赌债,在张某丁办公室期间高某甲恐吓、辱骂张某丁,逼迫张某丁还钱,在张某丁单位领导王明元的制止下高某甲与张某甲才开车离开张某丁单位。

8、2016年6月中旬一天,高某甲、惠某甲到张某丁单位要债,在要债未果的情况下,开车将张某丁带至嘉华宾馆继续要债,之后高某甲指示张某甲开车到嘉华宾馆楼下,高某甲、张某甲、惠某甲将张某丁带至黄陵县隆坊镇,到达隆坊镇后,惠某甲与张某丁返回交口。                  

9、2016年5、6月份的一天,高某甲带领常某甲、张某甲到张某丁家中要账,到了张某丁家中后,惠某乙在家中,高某甲问张某丁是否在家,惠某乙表示张某丁不在家,高某甲就自己将张某丁家中所有房门全部打开,寻找张某丁同时辱骂惠某乙,并扬言威胁要殴打惠某乙。

10、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高某甲带着常某甲、常某乙、张某甲到韩某某单位向韩某某索要高利贷,到了韩某某的单位后,在没有向韩某某要到钱后,高某甲指示常某甲、常某乙坐在韩某某办公室,继续要债。      

11、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高某甲将、张某甲、常某甲、常某乙在交口河镇政府门口碰见韩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将韩某某开车带到凯盛假日宾馆201室,在宾馆房间内高某甲继续向韩某某要债,在没有要到钱之后,过了三个小时后,高某甲才让韩某某离开。 

12、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高某甲以给韩某某贷低息贷款为由将韩某某骗至交口河原龙辉商店门口后,向韩某某索要高利息贷款,高某甲对韩某某实施了辱骂并当街进行殴打,后又将韩某某带至凯盛假日宾馆201室对其殴打,逼迫其还钱,韩某某在无奈的情况下其老公郝某某,郝某某到宾馆后答应两三天之内还钱,才让其离开。

13、2016年11月份上旬,高某甲将李某戊带至凯盛假日宾馆,向李某戊索要高利贷,无果后又指派常某乙跟着李某戊到其学校办公室待了两个小时才离开。

14、2016年2月份左右,高某甲向常某丙索要赌债,常某丙表示没有钱的情况下,高某甲开车将常某丙带至洛川县借高利贷,在上交口坡时,常某丙报警,在报警后高某甲又将常某丙带回交口,在凯盛假日宾馆,与在房间内的宋某甲对常某丙实施了殴打。

15、2016年4、5月份的一天,高某甲指派常某甲向常某丙索要赌债,常某丙表示自己没有钱,常某甲就在常某丙单位门口滞留两小时不走,待常某丙给了常某甲六百元人民币现金后,常某甲打电话给高某甲,经高某甲同意后常某甲才离开。

16、2016年4、5月份的一天,高某甲带着常某甲为了向常某丙索要赌债,在要钱未果的情况下,高某甲对常某丙进行辱骂,并让常某甲跟着常某丙要钱,常某甲在当天下午上班一直跟随至下班常某丙到家后,常某甲经高某甲同意后才离开。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6月3日,高某甲带领尉某某、陈某甲到张某丁家中向其索要赌债,进门时遇到张某丁的公公惠某乙阻拦不让三人进门,高某甲强行进入,尉某某、陈某甲跟着进门,进门后高某甲等人对惠某乙实施殴打行为,后惠某乙报警。

另经依法查明:

2018年9月4日凌晨1时许,常某甲与刘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常某甲回家找了一把菜刀在交口河镇小吃城找见刘某乙,在其左胳膊上砍了一刀,致使刘某乙住院治疗。2018年11月7日,洛川县公安局对常某甲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扫黑除恶线索核查移交清单、受案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

4、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5、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等。

(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常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高某丙的陈述;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高某丁的陈述;

4、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

5、被害人惠某乙的陈述等。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

2、证人常某丙的证言;

3、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4、证人惠某丙的证言;

5、证人郝某某的证言等。

(五)辨认笔录

1、照片辨认笔录;

2、刑事现场辨认笔录。

(六)电子数据

案件光盘十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常某乙、尉某某、陈某甲、宋某甲、李某甲、惠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王某某、杜某某、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高某甲为纠集者,以常某甲、常某乙、张某甲、尉某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工作,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九十三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某乙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尉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甲、李某甲、呼某某、惠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王某某、张某丙、杜某某、高某乙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婷婷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高某甲、常某甲、常某乙、张某甲、尉某某、陈某甲、李某甲、呼某某、宋某甲、惠某甲、陈某乙、杜某某、张某丙、高某乙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居住于陕西省洛川县**镇**组。    

2.案卷材料37卷、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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