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诉〔2020〕XX号
被告人艾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XXXXXX,维吾尔族,大学本科,XX市XX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市,住XX市XX路XX巷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XX于2020年3月20日21时33分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开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新XX的车辆,在XX市XX路到第7号XX处时撞到推着婴儿车横行人行道的XX,事故中受害人XX于2020年3月21日在XX地区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XX市公安局(2020)XX号尸体法医学检验报告鉴定XX因暴力撞击头部,严重脑组织损伤死亡。
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艾XX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XX市公安局尸体法医学检验报告
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4.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视频材料
本院认为,艾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XX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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