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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诉〔2020〕XX

被告人艾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XXXXXX,维吾尔族,大学本科,XX市XX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市,住XX市XX路XX巷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XX于2020年3月20日21时33分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开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新XX的车辆,在XX市XX路到第7号XX处时撞到推着婴儿车横行人行道的XX,事故中受害人XX于2020年3月21日在XX地区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XX市公安局(2020)XX号尸体法医学检验报告鉴定XX因暴力撞击头部,严重脑组织损伤死亡。

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艾XX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XX市公安局尸体法医学检验报告

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4.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视频材料

本院认为,艾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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