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带口罩,携带刀具尾随受害人董某某前往董某某暂住的洛龙区**镇**村**,将门敲开后,林某某持刀对董某某进行威胁,抢走董某某银行卡四张、身份证、华为手机一部,并威胁其写出银行密码,被告人林某某逃跑后使用POS机刷走董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412元,随后林某某驾车返回位于伊川县**村**街**号的家中。后经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抢手机认定价格为1400元。案发后被抢物品及现金全部追回,已经退还被害人,并且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洛龙区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十份
3.换押证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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