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洪洞县**镇***村人,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L6350C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洞县**镇***村路段往南左转弯时,与被害人付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将伤者送往医院,之后拨打了事故中队报警电话,并且赔偿给付某某家属15万元,取得了付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拨打了事故中队的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闯
2018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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