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刑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吉林省白城市*******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9月25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2********,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住洮南市**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3********,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住洮南市**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住洮南市**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8********,汉族,高中文化, 白城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住洮南市**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4********,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人,无职业,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 无职业,住洮南市**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被告人阮某某、张某甲、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史某某、张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末至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被告人阮某某、张某甲、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史某某、张某乙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在经营洮南市启源日用品百货商店以购物高额返利为诱饵,(其公司经营模式是顾客最低消费1360元为一单,拿到相应物品后,经过6个月左右返本,一年半左右可以获得最高返利。),公开向张某丙、胡某某、吕某某、邓某某、孙某甲、于某某、卢某某、谢某某、刘某甲、王某丙、刘某乙、温某某、王某丁、付某某、孙某乙、卜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周某甲、徐某某、夏某某、隋某甲 、隋某乙、杨某某、闫某某、周某乙、夏某某、冯某某、沈某某、王某戊、张某丁、姜某某等110名不特定人吸收资金共计本金人民币3,062,965.00元钱、返还金额共计人民币1,221,090.10元,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841,874.9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邹某某、王某己、侯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阮某某、张某甲、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吉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阮某某、张某甲、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史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董某某、阮某某、张某甲、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松涛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阮某某、张某甲、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六册;

3.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

4.随卷移送笔记本两本;

5.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