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洱检三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日依法被洱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洱源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洱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洱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7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一把锄头和一个打火机从自家基地出发,于8时到达其位于洱源县**镇**村委会“**”处的包谷地里。被告人刘某某为了便于种地,就将之前在收包谷时割倒后摆放在地块内的包谷杆和羊叉草捞成三堆。后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先后将三堆包谷杆和羊叉草点燃。之后,被告人刘某某看见地块内点燃的三堆包谷杆和羊叉草已燃烧完且不再冒烟,在未确定余火是否烧尽的情况下离开地块返回**处。后因气温高、风力大,导致刘某某地块内的火堆复燃,并引燃地块内的包谷杆、羊叉草等可燃物,随后火势沿着地块北侧地埂上的杂草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现场过火总面积4248.59亩,直接经济损失为374429.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照片、物证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调取证据清单、气象资料;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了便于耕种自家包谷地,于2020年3月2日到自家包谷地内烧包谷杆和羊叉草,在未确定余火是否烧尽就离开地块,后因火堆复燃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洱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四喜
2020年6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洱源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四册共458页,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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