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执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街道**处,住济宁高新区**街道**村**号。2018年10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宁市黄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委门口处时,与荣**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顾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荣**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勤务大队认定,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荣**的死亡原因符合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作用于机体造成颈椎骨折、脱位致上颈髓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障碍及衰竭而死亡。
案发时,顾某某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的证言;3.被告人顾**的供述与辩解;4.济医司鉴[2019]病鉴字第239号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一兵
检察员助理: 安 辉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顾**现羁押于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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