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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莲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 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乡**村**-1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4日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6月16日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乡**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乡**村**-4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街道**幢**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 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麻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 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4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 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5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廖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乙、麻某某、林某甲、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甲在丽水市莲都区却金某某附近山上毛竹林处、莲都区枫树湾村附近老房子及老房子旁边板栗树处、莲都区底金弄村附近山上果园管理房、莲都区界牌村附近一老房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共摆场71场次,非法获利38300余元。其中被告人何某甲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周某甲获利4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在上述赌场里,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王某乙在上述赌场里,开车接送参赌人员12场次,获利2400余元。被告人廖某某在上述赌场里负责望风20场次,获利1700元。

被告人何某乙在2019年10月左右至2020年1月期间,将莲都区却金某某附近山上毛竹林场地提供给被告人何某甲、周某甲摆赌场共25场次,获利5000余元。

被告人麻某某在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期间,将莲都区枫树湾村附近老房子及老房子旁边板栗树处提供给被告人何某甲、周某甲摆赌场共18场次,获利3600余元。

被告人林某甲在2019年10月左右至2020年1月期间,将莲都区底金弄村附近山上果园管理房提供给被告人何某甲、周某甲摆赌场16场次,获利2400余元。

被告人叶某某在2019年10月左右至2020年1月期间,将莲都区底金弄村附近山上果园管理房提供给被告人何某甲、周某甲摆赌场共15场次,获利22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王某甲于2020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2月27日自动投案;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3月4日自动投案;被告人何某乙、麻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自动投案;被告人叶某某、林某甲于2020年3月13日自动投案;被告人王某乙于2020年3月25日自动投案。以上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周某丙、戴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云、章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何某甲、廖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乙、麻某某、林某甲、叶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廖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乙、麻某某、林某甲、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廖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乙、麻某某、林某甲、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廖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周某甲、王某乙、何某乙、麻某某、林某甲、叶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和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押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乙、麻某某、林某甲、叶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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