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7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默往”创建了“天长地久”等麻将赌博群,吸引赌客张某某、郑某某等人加入,组织群内人员利用“**麻将”APP游戏软件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转账交易记录截屏、支付宝交易记录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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