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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7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默往”创建了“天长地久”等麻将赌博群,吸引赌客张某某、郑某某等人加入,组织群内人员利用“**麻将”APP游戏软件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转账交易记录截屏、支付宝交易记录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113

附:1.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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