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镇**村通**小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徐某甲、方某某、周某某、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市拱墅区余杭塘路515号矩阵国际内,成立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组织的开设赌博网站,开发、营运790赌博游戏平台。被告人曹某某、徐某甲等多名银商,在明知该790平台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专门从事为赌客提供游戏币和人民币的交易结算服务。具体如下:
2017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790平台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成立玖玖工作室,并雇佣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万某某等人,为平台与赌客提供游戏币和人民币的交易结算服务,涉案赌资达21 020 229元。
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790平台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平台与赌客提供游戏币和人民币的交易结算服务,涉案赌资达4 291 453.5元。
2018年3月29日,民警经侦查后,在金华市**小区**幢**室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万某某,在金华市**小区**幢**室抓获徐某甲。同年3月31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曹某某、方某某、周某某、万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账本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徐某甲、方某某、周某某、万某某的供认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手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徐某甲、方某某、周某某、万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并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 霞
附:
1.被告人曹某某(137********)、徐某甲(186********)、方某某(137********)、周某某(188********)、万某某(157********)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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