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30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路村**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金东区曹宅镇匆忙客快餐店上班时,趁人不注意,将同事熊某某的手机、身份证从储物柜内取出,通过手机号验证在自己手机上登录熊某某的微信并修改了支付密码,后将熊某某银行卡内的11000元钱盗走。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娅莉
检察官助理:潘雅丽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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