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淇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2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淇县***。2005年6月22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 年5月22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0时50分许,在淇县北阳镇黄堆村,被告人刘某某与邻居李某某、陈某某夫妻因邻里纠纷发生打架,在双方撕拽殴打过程中,刘某某致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 鉴定意见;5. 视听资料;6.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博
检察官助理:马颖颖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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