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6国道淮阳县安岭镇界牌口村路段时,与同向刘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汤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逃逸,并将肇事车辆藏匿于其妹夫家。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接警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爱玲、史清河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祥东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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