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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号。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广信区枫岭头镇坑口村鄢家29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周某甲、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彭某甲(已起诉)等人在江西省余干县等地在名为“茄子直播”APP内开设扎金花赌博的直播间,诱骗受害人进入直播间内赌博,后骗取受害人钱财。李某甲(已判决)通过彭某乙(另案处理)的介绍,与彭某甲见面并商议由李某甲负责提供手机等工具并安排人员转移提取诈骗所得的钱款。之后,李某甲提供了施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手机、支付宝帐号、微信帐号、银行卡等工具,并联系被告人方某甲、李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均已判决)等人转账、提现并运送钱款。被告人方某甲等人在明知转账取现钱款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等工具帮助转移钱款40余万元。具体被骗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1日至22日期间,被害人何某某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前山村通过手机进入“茄子直播”APP,后在一直播间内扎金花赌博,被骗人民币161510元。

2.2019年8月22日至23日期间,被害人王某甲在江西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通过手机进入“茄子直播”APP,后在一直播间内扎金花赌博,被骗人民币40810元。

3.2019年8月22日至23日期间,被害人王某乙在淳安县千岛湖镇通过手机进入“茄子直播”APP,后在一直播间内扎金花赌博,被骗人民币98472元。

4.2019年8月23日,被害人王某丙在江苏省泰州市祥泰路纬立咨询配件有限公司通过手机进入“茄子直播”APP,后在一直播间内扎金花赌博,被骗人民币134060元。

2019年11月底至12月期间,彭某甲伙同被告人詹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彭某乙的介绍,前往被告人周某甲在江西上饶的家中,通过直播平台扎金花赌博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周某甲明知彭某甲等人以诈赌方式实施诈骗,仍提供场地、收款账号、手机等工具并安排邱某某、毛某某(另案处理)转帐、提现钱款。其中,2019年11月30日,被害人黄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桂西路34号柏丽花园8座802房,通过手机进入“爱情海”APP,后在一直播间内扎金花赌博,被骗人民币153010元。邱某某、毛某某将上述钱款取出后与周某甲一起将诈骗钱款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截屏、手机截图、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资金流向相关证据材料、扣押清单、图片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周某甲、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彭某甲、彭某乙、邱某某、毛某某、李某甲、方某丙、李某乙、方某乙、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刑事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周某甲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凤英

                                  检察官助理:江红仙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周某甲、方某甲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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