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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州温泉县******,住塔秀乡******,联系电话:1331971******,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温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温泉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简***,司法部派驻温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援疆律师。 

本案由温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麻某某通过帮助其妻子谢*****办理社保时了解到《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现原有个体就业等情况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补缴社保。后被告人麻某某对外宣称可以代办社保但需要收取代办费,被告人麻某某先后帮助哈镇、塔秀高****、杨***、张***、姜***、王***、李****、李****等7人办社保,共收受好处费13.5万元拒绝退还,被告人麻某某按照通知规定为七人办理了假的非农业户口薄,并用假的户口薄成功为其七人申办了补缴社保,该七人成功领取社保金。2018年4月温泉县社保局发现全县多人因户口薄造假违规领取社保后将违领人员清退,扣除发放过的社保金后将剩余补缴金额退还。案发后被告人麻某某积极赔偿7个被害人13.2万的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买卖伪造身份证件用于骗取国家社保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住住塔秀乡扎很布勒格村四组41号。

2.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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