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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74******3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自家冬麦地与同社村民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等人因耕地边道平整问题发生争执,后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等人将彭某某罩在耕地边上的树枝扯开维修便道,彭某某见状便阻止他们平整便道,彭某某与朱某乙相互撕扯在一起,撕扯期间彭某某用拳头在朱某乙的脸部击打,致朱某乙受伤住院治疗。经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2.证人朱某丁、朱某戊等人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旭东

检察官助理:陈永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渭源县祁家庙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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