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刑事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胡文杰,化名戴强,男, 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3********,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小区**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鹏,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路**排**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冬冬,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86********,汉族,高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镇**村**组**号,农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晓东,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021981********,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路**号院**栋**单元**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小区**号院**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美君,女,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7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路**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封世伟,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是612732198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3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文科,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72********,初中文化,现住在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村**组**号院,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号楼**单元**号,现住宝鸡市渭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680911152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家住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宝鸡市高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2821975********,高中文化,现住在吉林省桦甸市**街道**组,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82********,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路**号,现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座**层,系宝鸡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伦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小区**号院**号楼,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小区**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马营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6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乡**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6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8********,汉族,高中文化,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因患严重疾病,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09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21198809183613.现住在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文杰、陈鹏、陈冬冬、何晓东、孙美君、封世伟、高文科、张某、李某、宋某某、唐某、伦某、孙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1月,被告人胡文杰、陈鹏、陈冬冬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共同出资45万元在宝鸡市渭滨区**路附近缘来聚棋牌室内开设赌场,制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博服务,以抽取炸弹费的形式渔利。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为躲避公安机关检查,该赌场三次变更经营场所及名称,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何晓东、孙美君、高文科、封世伟、张某、李某、宋某某、唐某、伦某、孙某某、杨某、李某甲、李某乙先后出资参股赌场,在不同时间分别占5%至25%不等股份,被告人胡文杰、孙美君、封世伟、高文科负责赌场日常经营管理,赌场按照股份进行分红。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该棋牌室开设赌场,于2018年11月在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占赌场干股1%并参与分红。
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该赌场召集约12144人次参赌,赌资约62619659.15元,非法获利共计约500余万元,用于赌场的日常开支及分红。
在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何晓东1.2万元,被告人陈冬冬退款3万元,被告人孙美君退款3万元,被告人封世伟退款1万元,被告人唐某退款5.72万元,被告人伦某退款4万元,被告人李某甲退款2.65万元,被告人李某乙退款2.65万元。
二、盗窃罪
1、1999年1月9日晚,被告人胡文杰伙同胡某甲、胡某乙(均已判刑)在东胜市**市场25号摊位皮件店,盗走皮夹克6件,毛领两条,总计价值2240元,部分赃物已追回,其余均挥霍。
2、1999年1月25日晚。被告人胡文杰伙同胡某甲、胡某乙在东胜市***毛批发门市部,盗走各式羊绒衫、羊毛、驼绒、绵羊绒、牦牛绒裤、羊绒围巾等物,总计价值58294元。赃物未追回。
3、1999年2月某日晚,被告人胡文杰伙同胡某甲在伊盟**公司对面刘某某的小卖部,盗走烟、酒及各种日用品,总计价值1500元。赃物未追回。
4、1999年2月15日晚,被告人胡文杰伙同胡某甲、胡某乙在东胜市**城“****”歌厅内,盗走(25英寸乐华牌彩电两台,18英寸金星牌彩电一台,玛兰氏功放机一台,星河功放机一台,总计价8392元。赃物已全部追回。
5、1999年3月7日晚,被告人胡文杰伙同胡某甲在伊明**通讯器材经销部,盗走各种手机电池、电话机、手机、传真机等物总计价值26979元。赃物未追回。
6、1999年3月某日,被告人胡文杰伙同胡某甲在伊盟****有限公司院内郭某租的库房,撬门入室,盗走安哥拉白山羊线60公斤,价值8400元。赃物未追回。
7、199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胡文杰伙同胡某甲在**羊绒衫厂仓库内,盗走绵羊绒210公斤,价值16800元。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麻将桌、筹码等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马某某、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周某、李某、任某某、姚某、江某某、赵某某、张某、西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等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杰、陈鹏、陈冬冬、何晓东、孙美君、封世伟、高文科、张某、李某、宋某某、唐某、伦某、孙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胡文杰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文科、李某、杨某、李某甲、李某乙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文杰、陈鹏、陈冬冬、何晓东、孙美君、封世伟、高文科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李某、宋某某、唐某、伦某、孙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文杰、孙美君、张某、宋某某、唐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杰
检察员:薛红娣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胡文杰、陈鹏、陈冬冬、何晓东、封世伟、高文科、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被告人孙美君、李某、唐某、张某、伦某、孙某某现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