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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96********,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鄂Q*****号哈弗牌白色小型轿车沿茶店子集镇道路往金盆井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金店街某某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驾驶车辆失控先后与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鄂E*****猎豹牌越野车、七辆摩托车、鄂Q*****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总共九辆机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甲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甲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茶店子派出所民警现场处警时发现被告人田某甲有酒后驾车行为,遂对田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茶店子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田某甲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57.5mg/100ml。

被告人田某甲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罗某某车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田某甲血样提取登记表、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巴东县公安局茶店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田某乙、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样鉴定意见书;5.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抽取血样视听资料;7.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利民

检察官助理:杨欣梦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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