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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应城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2197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无职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利二手车信息咨询公司,用自己的粤S****K丰田凯美瑞小汽车作质押,由该公司李某甲经手办理借款5万元,期限30天,约定逾期五天以上不还款,则李某甲有权将质押车辆进行出售。因张某甲没有按约定还款,2014年元月底,李某甲将质押的粤S****K丰田凯美瑞小汽车以5.5万元卖给老乡李再明,李再明于2014年6月22日将该车以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应城居民张某乙。2016年11月,张某甲通过查询车辆违章记录得知车辆在应城城区,便从东莞赶至应城城区找寻该车。同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张某甲在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城小区门口的人行道上找到粤S****K丰田凯美瑞小汽车,遂用备用钥匙将车盗开,嗣后,将该车开到广东省。经鉴定,粤S****K丰田凯美瑞小汽车价值人民币89832元。

2017年12月26日,应城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追回被盗车辆,2018年2月12日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李某甲、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应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毛绘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8270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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