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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1********,汉族,大学文化,襄阳市襄州金太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住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3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大学将其研制的小麦新品种“西农979”授权河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除陕西省以外区域的生产、经营权。*甲公司授权河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销售“西农979”小麦种。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马某未经*甲公司、*乙公司许可,分别使用印有*甲公司、*乙公司注册商标的“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灌装襄阳市襄州*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种共计8.084万斤,并由马某妻子陈*(另案处理)负责在位于襄阳市邓城**大市场的襄阳市襄州区*种子经营部以1.65元/斤的价格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3386万元。其中,假冒*甲公司注册商标的小麦种5.894万斤,非法经营数额9.7251万元;假冒*乙公司注册商标的小麦种2.19万斤,非法经营数额3.6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包装袋、小麦种等物证;2.出库单、销售跟踪卡、物流单等书证;3.证人常某某、陈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甲公司包装袋真伪认证意见书;5.襄阳市襄州区农作物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6.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爽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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