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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9“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楚都巷由西向东行驶至紫盖山广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9.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查报告、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华

检察官助理:王雪丹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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