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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现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儿子、女儿乘坐前夫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黄石市黄石港区**方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黄石港区**路**工人洗车中心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某甲(殁年71岁)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事发后刘某甲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吴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来到黄石市第**医院,经医生提醒吴某某拨打110报警,当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谎称其是路过发现陈某某方倒地并做好事将陈某某送医,陈某某倒地与刘某甲无关,包庇刘某甲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

经公安机关调查,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及刘某甲分别交待刘某甲交通肇事的事实。

案发后,刘某甲赔偿陈某某近亲属36万元并取得谅解。刘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石市急救中心派出记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谢某某、庄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刘某甲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撞伤他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若文

检察官助理:叶萌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0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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