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襄阳**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浙江省金华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同年12月29日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6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注册成立襄阳**制品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2017年1月,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市区租借门面设立三个体验馆,隐瞒公司不具备经营能力的事实,虚构老年公寓、游艇、房车等项目投资用途,夸大公司经营业绩和收益前景,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通过体验馆工作人员分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投资“顾问团”、“金牌顾问团”、“双金牌顾问团”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止案发,共向1119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8886.317万元,上述款项除一部分被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向员工发放工资和提成等外,其余被许某某挥霍,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031.88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宣传单、顾问团支持费用领取表、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孙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段某某、祝某某等人的陈述;4.湖北华炬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害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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