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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无业。2017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9月28日18时左右,在攸县**镇**居委会**宾馆旁,被告人朱某甲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没有拔钥匙的豪爵牌黑色女士摩托车(型号为悦星125T-9)盗走,并直接开往攸县县城。2020年9月29日8时左右,被告人朱某甲将该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卖至攸县县城吉兴路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内。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90元。2、2020年9月3日15时,被告人朱某甲将被害人朱某乙停放在攸县**镇建新居委会百姓大药房旁未上锁的双狮牌红色女士摩托车(型号为125T-2A)盗走,并将该摩托车推至距现场500米处的鸾山镇998ktv旁边的巷子里。2020年9月3日18时左右,被害人朱某乙将被盗窃的摩托车在鸾山镇998ktv巷子里找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61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攸县联星街道吉兴路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朱某甲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13日,攸县公安局峦山派出所将被告人朱某甲盗窃的豪爵牌黑色女式摩托车(型号为悦星125T-9)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摩托车销售单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乙、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尹奇平

检察官助理:龙成成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材料贰册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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