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常德市**,住常德市西洞庭**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91年3月2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窝藏罪,2003年9月22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2010年12月3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2年11月2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6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7日由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7月10日被安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同年8月21日、11月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8月12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詹某某与周某某、杨某某一起同常德市**管理区供销合作社签订《**湖养殖水面经营承包合同书》,约定詹某某等人承包经营**湖2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两年承包期满后,必须无条件退回湖泊,如果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给乙方。

2016年1月份左右,被害人孙某某、伍某某通过张某某、谈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詹某某,同詹某某商谈承包**湖事宜。经第一次商谈,双方约定孙某某等人以400万每年的价格承包**湖,因为詹某某不给孙某某、伍某某等人看原始承包合同,双方未达成合意;后经张、谈二人撮合,同年2月2日双方进行第二次协商,由于没有看到原始合同,孙某某等人以借款的形式支付履约定金,同詹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孙某某等人借款50万给詹某某,詹某某承诺于2016年3月5日前签订承包合同,如按约定签订承包合同,50万借款自动转为承包费,如未能签署,詹某某将50万退还给孙某某等人。同年2月18日,孙某某、伍某某在没有看到原始合同的情况下,同詹某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詹某某将**湖以四百万每年的价格转包给孙某某、伍某某五年(自2016年2月1日起)。合同签订之后一周左右,詹某某将原始合同交给孙、伍二人看,孙、伍才发现詹某某的承包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到期,此时孙某某等人已经在白芷湖投产,詹某某讲其负责同政府谈续包事宜。

2016年3月21日,西洞庭供销社向被告人詹某某送达《通知》,要求詹某某退回**湖,詹某某隐瞒该情况继续多次向孙某某等人索要承包费,孙某某等人误以为詹某某能够续包成功,截至同年12月27日,又分多次向詹某某支付承包费220万元,詹某某将承包款用于公司经营、借贷、消费。

2016年12月27日,西洞庭供销社再次向詹某某下达收湖通知,詹某某意识到管理区坚决要收回**湖,詹某某隐瞒该事实,继续向孙某某等人索要承包费,孙某某等人误以为詹某某能够续包成功又先后支付詹某某承包费100万元,詹某某将该100万用于偿还付孝平的借款。

2017年3月28日,西洞庭供销社再一次向詹某某下达收湖通知,詹某某此时才将该通知转发给孙某某等人,孙某某等人得知该情况后去找管理区政府协商,并于同年6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合同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320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成章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指定住所监视居住于安乡县公安局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点;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