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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小车搭乘李某乙、李某甲、邓某某到攸县**镇**路路口吴飞跃处购买了一小包冰毒。后开车到**镇一个废弃煤坪,四人在王某某的小车内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了该毒品。2020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邓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明

检察官助理龙智婷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正副本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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