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殷娅利,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64********,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村**栋**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娅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娅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殷娅利多次在株洲市天元区、芦淞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28.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期间,殷娅利在株洲市天元区**********干洗店、株洲市天元区*****售楼部等地点向刘某甲虚构其是株洲市天元区*****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可以购买株洲市天元区*****低价指标房的事实,通过收取购房预售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币20万元,另外殷娅利以向刘某甲借款购买指标房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币5万元,合计骗取*****币25万元。
2.2020年6月期间,殷娅利在株洲市*****医院等地点向被害人刘某乙虚构其可以低价购买株洲*****有限公司家电的事实,骗取刘某乙购买家电预付款*****币2万元。
3.2020年7月期间,殷娅利在株洲市*****医院等地点向被害人李某某虚构其可以低价购买株洲*****有限公司家电的事实,骗取李某某购买家电预付款*****币1.5万元。
另依法查明:殷娅利诈骗的被害人财物均被其用于支付赌博欠款以及购买奢侈品;2020年8月15日被害人刘某甲到殷娅利家中向殷娅利要钱未果,于是报警,殷娅利明知刘某甲报警,在家中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殷娅利微信聊天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娅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娅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娅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湘建
检察官助理:周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殷娅利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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