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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大堰镇文昌**,现住澧县**街道**镇**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07月0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0日退补,10月28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至6月29日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澧县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和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下同),共贩毒麻古3粒,冰毒约0.7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06月16日20时许,吸毒人员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谭某某,向谭某某购买毒品并向其微信转账300元,后被告人谭某某将装有1粒麻古和约0.2克冰毒的塑料袋放于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翊武剧院旁巷子内一窗台上,吸毒人员戴某某取得毒品后来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水晶宫宾馆内独自吸食。

2、2019年6月28日23时许,吸毒人员戴某某在澧县公安局民警的控制下向被告人谭某某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澧县**街道**路进行交易,后被告人谭某某乘坐出租车到约定地点,在车上将毒品交给吸毒人员戴某某后随即离开,民警未能将被告人谭某某乘坐的出租车截停,民警现场查获1粒麻古和0.32克冰毒。

3、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询问吸毒人员戴某某是否购买毒品,吸毒人员谭晶晶在澧县公安局干警的控制下再次向被告人谭某某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澧县兰国宾馆8211号房进行交易,当晚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吸毒人员戴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后被现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1粒麻古和0.19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宋某某、徐文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臣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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