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5********,汉族,初中,无业,群众。广东省清远市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组。因犯集资诈骗罪,2019年5月15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因犯集资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20年6月17日耒阳市公安局将其从湖南省网岭监狱解回重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7月8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丘某某在耒阳市申请注册“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地点设在耒阳市新步步高24楼,丘某某为法人代表,聘请成某某为公司总负责人,由成某某组织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运作,丘某某在自己当地租一块场地,打一个简易棚子,便以发展公司农业虚假养殖产业为名,组织客户参观旅游、聚会、发放小礼品等活动,承诺月息1.5-2分等手段招揽客户投资虚假产业。截至2018年8月,共骗取被害人龙某某、周某某27人次投资款72万元。成某某收到的钱,除一切开销,全部转给丘某某。丘某某并未将款项投入生产经营,除返利113106元,余款全部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解回再审函、投资人投资款项明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会员合同、收据、虚假场地参观照片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27人的陈述;5.被告人丘某某及同案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平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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