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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银某甲(外号“满猴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邵阳县**镇**号。因妨害公务,2019年10月2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银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邵阳县塘渡口镇***加油站因在经营过程中遭到周围村民围堵而报警。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李某某、王某某与辅警唐某某、李某某前往上述加油站处警。民警依法传唤村民银某乙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此期间,被告人银某甲等村民对警车进行围堵,并对辅警李某某正在摄像的手机进行抢夺。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银某甲进行传唤,银某甲对处警人员实施踢打,并将辅警唐某某手指咬伤。民警将被告人银某甲强制带至邵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经鉴定,唐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银某甲的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明、人民警察证照片截图、出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宁某某、海某某、邓某某、伍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决被告人银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俭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银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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