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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诉一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2********,汉族,文盲,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1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3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移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董某甲与被害人姜某某相识并成为婚外情人。2017年,姜某某家建新房,董某甲为其提供了帮助,姜某某因建房缺钱向董某甲借钱遭到拒绝,姜某某提出分手并与董某甲发生了争执。自此,董某甲怀恨在心,想杀死姜某某解恨,并先后两次约姜某某去邵阳县九公桥玩,欲实施杀人计划,因遭姜某某拒绝未得逞。2018年4月4日上午,董某甲打电话给姜某某,谎称自己捡了些田螺,要姜某某去拿回家吃,姜某某同意。董某甲心想机会来了,便从自家扁担上取下一根绳索藏于身上。当晚约22时许,姜某某按董某甲的要求来到九公桥武警教导队附近,董某甲接到姜某某后,两人行至**村“井盖山”坟山时,董某甲掏出绳索打了个活结,突然从背后套住姜某某脖子,将其活活勒死。董某甲又将姜某某身上的戒指、项链、手链等金器及一台苹果手机取下放在自己身上,然后将姜某某的尸体抛入董某乙屋前的水井里。经法医鉴定,死者姜某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经评估,董某甲盗走的金器及手机价值人民币14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姜某某的戒指、项链、手链、手机及照片;

2.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发票、户籍证明; 

3.证人董某乙、唐某某、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曹某某、董某己、岳某某、张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书、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金属制品检验报告、价格认证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因婚外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林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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