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 6 日 14时许,杨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尤某某,称要购买30克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尤某某评表示同意,并约定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325国道中钻达石油龙马加油站进行交易。当天16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和杨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尤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9****白色三菱牌越野车中缴获3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及人民币48825元、港币1000元,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经称重,上述扣押的3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分别是30. 008克、10. 008克、0. 345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尤某某评车上缴获的3包疑似毒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尤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许某某、陶某、冼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4、相关书证材料;
5、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
6、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8、被告人尤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9、被告人尤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
10、被告人尤某某户籍证明及犯罪记录证明;、
11、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共40.36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尤某某属于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黄生
2019年12月31日
附注: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霞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3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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