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以下简称霞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被逮捕,2018年9月22日被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道**巷**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霞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2月3日被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03年犯交通肇事罪被雷州市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谢某甲、李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谢某甲、李某某、余某某伙同同案人彭某某、郭某某、欧某某、谢某乙(该四人已被判决)、廖某某、林某某、王某乙(该三人被上网追逃中)等12人合股利用一个名叫“牛津大学”的微信群,招揽潘某某、郑某某等赌客入群,在群内通过“超稳众娱”平台购买房卡,在另一链接中进入“十人斗牛”软件中创建虚拟房间,以“斗牛”形式提供给赌客赌博。赌客在虚拟房间内赌完后由赢钱最多的赌客截屏发到“牛津大学”微信群内,由其中谢某乙、郭某某、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进行输赢结数,谢某乙、郭某某、彭某某对赢钱最多的赌客的赢钱数额抽水百分之十作为利润,然后与其他股东进行分成,分成共计11个股份,其中彭某某与郭某某占1个股份,其余10个股东每人1个股份。该赌博群至今招揽进入群赌博的赌客有60多人,在谢某乙管理期间抽水约人民币7万元,在彭某某管理期间抽水获利人民币120238元,股东共获利人民币89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谢某甲、李某某、余某某的供述。
2、同案人彭某某、郭某某、谢某乙、欧某某的供述。
3、证人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
5、湛霞公(网)勘(2018)005号、006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微信注册信息截图。
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记账本复印件、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
7、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银行客户信息及清单、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个人客户交易明细、客户账户信息清单、证据保全清单。
8、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谢某甲、李某某、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出资参股并利用微信群创建平台供人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静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余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53535****、1369016****、1354433****、1591886****。被告人谢某甲被羁押于霞山看守所。
2.案卷11册和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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