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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冯某某(别名冯某),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住滕州市滨湖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迈腾轿车行驶至滕州市滨湖镇通往盖村的南北路上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滨湖中队的民警拦截停车后进行检查,被告人冯某某为逃避处罚,驾车逃跑时将在副驾驶座前方的正在执法检查的辅警刘某某撞伤后逃逸。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人体轻微伤。当晚在民警调查时,被告人指使孙某某(另案处理)作伪证,干扰公安机关办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孙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4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利娟

刘 博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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