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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舞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6月10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由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上午08时40分许,黄某某驾驶超载的豫LC****/豫L****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舞阳县马章路章化乡岭张村路口时,先后与由西向东通过道路的张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货车和由南向北行驶头朝北临时在路东侧停车的李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甲、李某某三轮电动车乘坐人高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 被告人和被害人方已经和解,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志远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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