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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蔡某甲浩,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榕华某某D63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蔡某甲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甲浩饮酒后驾驶粤UMR****号小型轿车沿绿榕西路自北往南行驶至长德路红绿灯路口时,适遇某某苗某某驾驶号牌为粤UAY080号小型轿车、苏某甲钊驾驶号牌为UK8928号小型轿车、李溪贵驾驶号牌为粤UKF772号小型轿车分别在前等待红灯。在此过程中,因被告人蔡某甲浩饮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当,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四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蔡某甲浩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理化检验:蔡某甲浩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36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李溪贵、蓝苗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的证言;

3. 辨认笔录:苏某甲、蓝苗某某、李某对蔡某甲浩的辨认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浩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甲浩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美荣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浩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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