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6197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潼关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0时许,潼关县安乐镇留翎村东柳一组村民彭某某与同村村民宁某某因路面排水问题发生争吵,宁某某对彭某某进行追赶殴打。彭某某女婿即被告人王某某用木棍对宁某某头部进行打击,致使被害人宁某某头部受伤。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牒峰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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