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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9********,汉族,高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2014年10月9日,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执行。2015年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因取保候审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路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澄城县**镇**路**院**楼,2018年12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2015年1月13日,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2月14日执行。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因取保候审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镇**街**院,2014年11月27日,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执行。2015年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因取保候审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5月10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窝藏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窝藏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路某甲杜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孙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窝藏犯罪事实:

2014年9月18日, 被告人路某甲孙某甲孙某甲路某甲之父进行殴打。被告人路某甲因此事怀恨在心,多次通过电话约孙某甲见面欲意报复。被告人孙某甲得知后纠集杜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刘某某(已不诉)、左某某(已不诉)等人,被告人路某甲张某某(未到案)、路某丙、路某乙(已不诉)开车在县城三路小区门口见面,被告人孙某甲与路某丙两人在说其父被打之事,被告人路某甲持刀殴打孙某甲, 被告人孙某甲路某甲扭打在一起, 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分别持刀、棍殴打对方, 被告人赵某某持棍殴打到路某丙头部。经澄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路某丙的伤情进行鉴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对路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路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孙某乙在明知被告人孙某甲杜某某李某甲等人为犯罪的人情况下,孙某乙积极为孙某甲杜某某李某甲等人提供资金、住处。

二、涉嫌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4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甲得知其堂妹孙某丙、孙某乙二人因琐事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孙某甲纠集杜某某、呼某某(未到案)等人驾车寻找宋某某,在古徵街七路将宋某某驾驶的大众途安车辆截停,杜某某手持洋镐把将宋某某的车辆左后方车窗玻璃砸毁,宋某某随即驶离现场。孙某甲杜某某二人继续开车追赶宋某某,在古徵街八路再次将宋某某车辆拦截逼停,孙某甲手持洋镐把将宋某某的车玻璃砸碎驾车离开现场。经澄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损毁车窗玻璃基准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

2、2012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得知其舅父白某甲与本村村民白某乙因桩基纠纷一事发生打架。孙某甲澄城县城关镇**村**组白某乙家院内,用砍柴刀砍在白某乙左臂并将白某乙家窑上的窗玻璃砸碎。

3、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孙某乙澄城县古徵街**学校北侧砌筑围墙时,以围墙过界占地为由,由孙某乙联系铲车将已砌筑的的围墙强行推倒。经澄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标准红砖筑砌围墙所需费用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468元。

三、涉嫌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1、2012年3月4日中午11时,被告人孙某乙在为本村三组铺设自来水管道过程中,因管道铺设问题与本村村民李某乙发生争执,孙某乙用拳对李某乙头部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乙头部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百九十三条、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荣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在白水县看守所。被告人路某甲杜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孙某乙现羁押在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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