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余平,绰号“刁民”,男,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511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街**号**幢**号。1994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犍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余平在犍为县玉津镇书香苑小区单元楼下向吸毒人员尹某某贩卖约0.8克甲基苯丙胺,通过扫描支付宝付款码方式向尹某某收取毒资400元。
2、2020年5月10日11时许,余平在上述同一地点向尹某某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约定事后收取毒资。
3、2020年5月11日凌晨零时许,余平在**镇**小区**栋**单元**号房向尹某某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约定事后收取毒资。
4、2020年5月13日11时许,余平再次前往**镇**小区**栋**单元**号房准备向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身上的VIVO牌手机一部及疑似甲基苯丙胺11小包(净重4.93克)被查获。经鉴定,扣押在案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余平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上家周某某将于当日下午或晚上要从乐山到犍为向自己送冰毒的线索,当日17时许,余平配合侦查人员将前来为周某某送冰毒的税某某(已起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平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余平收取的毒资系犯罪所得,扣押在案的手机、毒品系作案工具及违禁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余平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红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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