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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刘志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2018年1月8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刘志强涉嫌开设赌场罪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在审理过程中刘志强脱逃,2018年7月4日玉田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人刘志强中止审理。2018年10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日,刘志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志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其实际经营的玉田县越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李某某名义注册),利用与他人签订排队购车合同的形式非法获取购车人交纳的购车款,后因资金链断裂,致王某某等21人155.3万元无法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莉斯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志强现被羁押于玉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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