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4261989********,甘肃省渭源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乡**村**社**号,现住址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6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F9****号轻型栏板货车,在国风大酒店门口倒车时将后方花坛撞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瓜州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04月17日00时23分在瓜州县修理市场张某某出租房门口将其抓获。经鉴定,张某某驾车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F9****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记录;交通事故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国风大酒店的损失,并得到谅解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F9****号栏板货车,在国风大酒店门口倒车时与北侧花坛相撞,造成花坛及甘F9****号栏板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证人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国风大酒店门口倒车时将后方花坛撞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国风大酒店门口倒车时将后方花坛撞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伟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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