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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谭某某,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居民身份证号码***.202047日因本案被宁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发现王某某纠缠邻居周某某,便打电话给周某某堂弟周某某。周某某拿上铁锨来到现场与王某某发生撕打,导致二人头部流血受伤。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拿一根木棍来到现场,趁王某某不备对其实施殴打,致王某某右手腕及手掌部受伤。经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诊断,王某某系右侧尺骨远端骨折、右手第四掌骨骨折、右侧额部挫裂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王某某右侧尺骨远端骨折的损伤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6、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鉴于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附注:

1、​ 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其家;

2、​ 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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