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杨**,1991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舟曲县东山镇*******,2018年6月11日被舟曲县人民法院因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舟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舟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9日移送舟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舟曲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6月20日报送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杨**在舟曲县东山乡***的家中洗头发时,怀疑妻子杨*2给两个女儿和自己用的洗发水有问题,加上在服刑期间一直怀疑其妻子杨*2有外遇,便在客厅与杨*2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杨**将被害人杨*2用脚踏翻在地后,从客厅茶几前的一个柜式坐凳里拿出一把木柄单刃刀,在杨*2的胸部戳了一刀,将其戳倒后又拿刀在其颈部连戳数刀,致使刀子断裂。随后,杨**想起之前因为强制猥亵邻居罗**而入狱,遂又产生杀死罗**的念头,便从厨房找出一把杀猪刀,持刀闯入罗**家中,当时被害人罗**正从一楼客厅往外走,杨**上前将其一把扯倒在客厅门外的屋檐下,持刀朝罗**的颈部、脸部等处连戳数刀,致使其当场死亡。后杨**返回自己家中,在经过家门前的三岔路口时,随手将杀猪刀扔在三岔路口处。到家后,杨**发现杨*2似乎有生命迹象,又从厨房门口的木工架上拿来一把菜刀,手持菜刀在杨*2的颈部割了一刀,之后将菜刀扔至自家后门旁边的杂物间后逃离现场,在逃至下湾村东南方约一公里处的白杨坡停留期间被公安民警抓获。
甘南州舟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杨*2系脊髓休克、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罗**系重度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甘南州舟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3、甘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4、甘南州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6、物证:三把刀子等;7、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8、法医临床活体检查记录及照片;9、证人杨*3、刘**、张**、杨*4等人的证言;10、被告人杨**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怀疑妻子杨*2有外遇,便持刀连戳被害人杨*2头颈部、胸部等多处致命部位,同时因强制猥亵罗**坐牢而对罗**怀恨在心,持杀猪刀在被害人罗**家中对罗**头面部等部位连戳数刀,造成二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媛
2019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舟曲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叁册,材料壹份,光盘二十六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物证刀子三把、被告人衣物、被害人衣物、手机一部;
5、被害人罗**家人附带民事诉讼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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