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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86********,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庄**号,现住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村上****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11徽县公安局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李某甲两家系同村邻居。2019年7月6日15时30分许,李某甲丈夫王某某将李某家的大蒜拿走,李某婆婆赵某某前往王某某家将大蒜取回,返回途中遇见王某某,双方发生争吵,互相谩骂,随后李某来到现场,与王某某发生争吵,互相谩骂,并发生撕扯打架。李某甲系言语智力一级残疾人,看见李某与王某某发生撕扯打架,遂拿起一木棍从李某背后击打李某头部、背部,李某便转身朝李某甲腹部踏了一脚,将李某甲踏倒在地,致李某甲受伤。2019年8月26日,甘肃省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徽)公(刑)鉴(伤检)字20190064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某甲腰部损伤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查报告、鉴定聘请书、手语应用能力资格证书、证明、残疾人证、收据、发票等;2.证人赵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赵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脚将李某甲踏倒,致其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 云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住徽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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